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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加入申請須知

經銷商加入申請書之相關事項說明

第一條 定義

1. 比利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比利安國際》或《本公司》)依據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報備實施合法從事比利安國際經銷事業。

2. 所稱經銷商指獲得一位本公司經銷商推薦,在充分了解本公司相關規定後,填具「經銷商加入申請書」,並繳交經銷商加盟費,符合加入資格而獲得本公司之同意授權者。經銷商加入申請可以被允許以公司或營利性事業名義申請加入,遇此情事時「經銷商權」乃指該營利事業負責人,才有權單獨行使經銷商的權利;經銷商乃完全獨立的訂約人。

3. 『比利安國際經銷事業制度獎勵計劃』係指業績獎金實施辦法、獎金及聘級制度、推薦程序,及其他經營比利安國際經銷事業之相關規定,皆刊載於本公司之營運規章。

4.對於本公司營運規章,本公司有權依實際需求隨時修訂之。

5.本公司營運規章是最終表達本公司與經銷商之契約行為,為保障您自身權利義務,請您於30日內詳細閱讀本公司營運規章。

第二條 入會資格

年滿18歲,具行為能力者,其他規定請閱讀營運規章說明。

第三條 經銷商續約

經銷之授權期限,自經銷商送交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並發給經銷商編號當日起,至屆滿一年之當月月底為經銷權屆滿日(例如:2024415日加入,則其經銷授權期限至2025430日止)。未經續約者,授權期限於經銷權屆滿日即告終止。

為延續經銷權之行使,經銷商必須在經銷權屆滿前一個月至屆滿日前,攜帶「會員卡」及「續約費用」,親往或委託推薦人至本公司辦理經銷權續約手續,以延續其經銷權。

經銷權屆滿未辦理續約手續,將被視為放棄在本公司的經銷權與有關之一切權益,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其權益;本公司對於經銷權延續之申請,保有同意受理與否的自由裁決權,當事人同意並不得異議。

第四條 經銷商注意事項

一、經銷商倘有下列任何行為,均會被視為違反相關法規及營運規章規定,而受到處分:

1.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本公司產品或勞務或介紹他人參加比利安國際經銷組織。

2.假借本公司或組織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3.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經銷活動。

4.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5.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經銷活動。

二、經銷商在銷售產品時,倘有下列任何行為,均會被視為違反相關法規及營運規章規定,而受到處分:

1.經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經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比利安國際經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2. 經銷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產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第五條 解除及終止經銷商契約

1. 解除或終止經銷商契約

經銷商得自訂約日次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本公司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經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經銷商送回之產品,並返還經銷商購買退貨產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本公司之款項。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返還經銷商之款項,得扣除產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經銷商之事由致產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經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本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產品所需運費。

2.終止契約

經銷商於前項解除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比利安國際經銷計劃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產品自可提領之日次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經銷商依前項規定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本公司應以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經銷商所持有之產品。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買回經銷商所持有之產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經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產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本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產品所需運費。

3.經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公司不得向經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經銷產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經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公司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經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六條 退/換貨

1.退貨

經銷商自訂購產品日起六個月內,持原出貨單、發票及退回產品並檢附本人身分證、會員卡及公司印章(或公司的發票章),本人親自前往本公司的營業點辦理。

退貨折數(產品價值減損)規定如下:

購買日(可提領日)3145日產品價值減損0%

購買日(可提領日)4690日產品價值減損30%

購買日(可提領日)91~六個月產品價值減損50%

購買日(可提領日)六個月起,不得要求退貨。

2.換貨

經銷商自訂購產品日起算30日內(),持原出貨單、發票、會員卡及符合更換規定之產品,至本公司申請換貨。換貨以二次為限,逾期恕不受理。

*換貨之產品須包裝完整未經拆封,且可重為銷售之產品。

*珠寶精品、酒類及果凍不得更換。

3.相關權益

經銷商因解約或退貨所導致上線經銷商及其本身之聘級有所變動、資格或其他權益有所異動,本公司有權追回或扣除獎金或取消上述資格及相關權益,並追溯至上線組織,經銷商與各相關上線須負擔將溢發獎金返還於本公司之義務。

第七條 其他

本公司如發現某一經銷商或經銷組織違反合約及營運規章規定,將會視情況採行或同時採行下列的(但不限於)措施:

1. 終止經銷商權利與日後獎金領取資格、或要求退還所有曾經發給經銷商本人及其上線經銷商之獎金、或扣發應領取之獎金、或不予承認經銷商獎銜、或更改違規經銷商及其下線組織之上線推薦人。

2. 依據合約及營運規章違反之程度給予警告、或112個月不等的停權處分、或解除經銷商與本公司的契約、或調降聘級、或督導處分、或解除經銷商資格,嚴重者將永久註銷經銷商資格,如造成本公司損害,另依據損害程度依相關法令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3. 該經銷商的上線推薦人/組織領導人必須對於該經銷商違反合約及營運規章之行為,視為未盡推薦人義務,同時必須為此負起責任。任何單一違反營運規章的事件,除對違反的經銷商處分外,將同時對於上線推薦人/組織領導人輔導義務作出警告以上之處分;視違規行為對本公司及全體事業經銷商之損害程度,本公司同時有權對上述之人做出逕行解除經銷資格的處分。

4. 對於警告處分之經銷商,將給予13個月的停權處分。

5. 經銷商違反合約及營運規章,遭受督導/停權以上之處分者,於督導/停權處分期間,其所有獎銜與獎金或佣金,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予以保留或逕自扣除。該經銷商於處份期間,應以主動積極之具體行為,彌補並改正先前違規之損害,本公司將視彌補或改正的狀況決定是否恢復其經銷資格,並保有最後恢復與否的權力。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Notification Letter of Collection, Processing and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比利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提供您與本公司間各項往來之交易或服務、依中華民國法令及本公司主管機關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及國際傳輸,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由本公司告知下列事項:()蒐集之目的 ()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有關本公司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分述如下。但本公司實際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之類別、使用目的、地區、對象及方式,仍以您與本公司實際往來之相關業務或服務所涉者為準。

(
)蒐集目的
本公司於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為「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商業與技術資訊」、「資(通)訊服務」、「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或其他法令所准許之各項目的」、「業務或營運管理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管理、稅務、諮詢顧問、行政研究、統計調查分析、資訊與資料庫管理、輔助性與後勤支援、風險控管、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恐怖份子調查等目的」、「進行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s)之程序」、及「委託他人處理開立電子發票事宜」,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涉及您的個人資料。

(
)蒐集類別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網路位址、交易地點、交易時間、交易內容、信用卡號碼(個人資料類別: C001C002C003C091C092C093C101C102)

(
)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本公司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將於本公司及合作夥伴的營運所及地區(含中華民國境內及未經主管機關禁止國際傳輸的境外地區)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向你寄送上述訂購產品訊息、付款資訊及活動資訊;或在必要的範圍內將您的資料提供予合作夥伴以達上述蒐集之目的。

(
)當事人權利及行使方式
依據個資法相關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4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若您擬行使上述任一權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tc@bventuretc.com.tw)提出請求,本公司就該書面請求之決定,將於收到書面請求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前述15日期間於必要時,得予再延長15日,本公司並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係請求查詢或閱覽文件,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公司通知後,於通知指定之期間內,至本公司通知函指定之地點查詢或閱覽。如申請人逾期未查詢或閱覽文件者,需向本公司重新提出書面請求。

三、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有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係本公司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本公司有權依其判斷決定是否同意處理您的申請。

四、本公司有權修訂本同意書,並於修訂後,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您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同意書內容之網站連結),告知修訂要點及指定網頁,屆時,請詳閱指定網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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